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23号关于开展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为保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效果,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33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查处未获未取得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的生产销售活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
现将有关事宜项通知公告如下:1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未获得列入第一批目录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见附件)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三、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查处工作目标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未取得《实施细则》规定的第一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仍然从事生产销售的企业
通过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督促并帮助有一定基础的未取证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争取早日取证;严禁不具备保证《实施细则》规定生产条件的企业继续生产销售,保障市场销售的13类食品质量安全,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二、查处工作原则2一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第一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目录(见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
二要严格界定无证产品的查处时限,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