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司考国际法总结1
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市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只负责召集人大会议,不负责主持
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
调查委员会应该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县级以上设调查委员会,市级以上设专门委员会
县长、副县长由本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
军事法院的基层法院设在军级,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都设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
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第1页共16页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3)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4)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