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隐患问责实施办法一、安全隐患问责程序1
学校自身存在安全隐患而未能及时发现整改,经县教育局现场检查、抽查(含电话抽查、调阅监控)等方式发现的,将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首次告知学校,责令整改
同一个隐患年度内被县教育局二次告知的、首次告知接送学生车辆存在超员等隐患的,责令整改,全县通报批评,学校校长向县教育局分管领导说明情况
同一个隐患年度内二次告知未作整改的、虽属首次告知但隐患较大限期未整改的、二次告知接送学生车辆存在超员等隐患的,学校校长分别向县教育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视情况由校长向教育局局长办公会汇报,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对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幼儿园)出现上述情形,责令停办限期整改
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责任追究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可免于问责1
被投诉或举报的隐患在调查核实前学校已经自行整改完毕的
学校发现的安全隐患依靠自身力量无法整改,已经书面上报县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的
本款需要学校提供书面报告的原件或复印件
因不可抗力(地震、洪水、雷击等)造成安全隐患一时难以整改的
第二篇: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xx中学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一总则1、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防范、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第1页共13页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市学校安全稳定事故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2、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学校公共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安全事故)的问责处理,适用本办法
二问责范围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对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