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2024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车用气瓶的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三条车用气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定,经过安全性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第四条国家应加强对车用气瓶生产企业的许可、检查和监督,确保其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第五条车用气瓶销售者应经过培训合格,并按规定采取相应的销售和售后服务措施,确保销售的车用气瓶符合国家标准和用户需求。第六条车用气瓶使用者应按照规定进行安全使用,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并保持有效的使用记录。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七条车用气瓶生产企业应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通过认证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第八条车用气瓶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产品合格率。第2页共3页第九条车用气瓶生产企业应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第十条车用气瓶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保证销售的车用气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第十一条车用气瓶销售者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车用气瓶的相关知识,能够提供正确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第十二条车用气瓶销售者应向购买者提供购买合同、发票、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并详细说明车用气瓶的使用和维护要求。第三章使用与安全监督第十三条车用气瓶使用者应按照说明书、标签和相关标准要求正确使用车用气瓶,并保持有效的使用记录。第十四条车用气瓶使用者应定期进行气瓶的检验和维护,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第十五条车用气瓶使用者应制定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流程,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第十六条车用气瓶使用者应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和事故应对工作。第十七条车用气瓶使用者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提供车用气瓶的使用信息,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3页共3页第十八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车用气瓶生产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其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第十九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建立并完善车用气瓶的安全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车用气瓶的安全性能。第二十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车用气瓶销售者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销售的车用气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第二十一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车用气瓶使用者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第二十二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车用气瓶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改进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生产车用气瓶的,由国家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销售假冒伪劣车用气瓶的,由国家相关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车用气瓶使用者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的,由国家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罚款,并可以停止使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