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建立**市惠民医院,解决生活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是市委、市政府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障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对惠民医院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一)持有市、区民政局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低保人员和《烈士遗属定期抚恤证》、《因公牺牲遗属定期抚恤证》、《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复员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的抚恤优待人员;(二)持有《**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的困难人员;(三)全市持有“党员互助、携手共进”证书的困难党员;(四)市本级范围内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其他人员
医疗救助对象根据市民政局和总工会提供的资料实行动态管理
二、救助标准和办法医疗救助对象在市惠民医院诊治时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参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对救助对象医药费用的减免采取先收后返的办法进行,具体标准如下:(一)门诊或住院单次就诊医药费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部分救助30%;10000-50000(含50000元)部分救助40%;5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0%
(二)同时符合救助条件两项或两项以上条件的人员,按最高标准实施救助
(三)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医药费用自负部分按上述相应类别和单次总医药费用确定的分段比率救助
本意见实施后,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慈善总会(筹)等部门关于开展市区医疗帮困工作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2〕7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九部门关于市区扶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优惠措施的通知》第1页共2页(湖政办发〔2002〕95号)、《关于城镇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实行帮扶措施的通知》(湖政发〔1996〕12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实施医疗救助的通知》(湖政发〔2005〕31号)规定的医疗减免办法对惠民医院仍然有效
对原办法计算的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