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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如何处置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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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如何处置XX市人民政府关于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的处置意见文号:湖政发[2005]71号发文单位:颁布日期:2005-11-17执行日期:2005-11-17为了加大土地执法力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规定,对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中,涉及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的处置,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所没收的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属同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市政府授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收的建筑物进行处置。二、没收的建筑物的处置方法:(一)拆除。(二)符合城市规划的,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置:1.安排给公益事业单位使用,依法补办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2.涉及经营性用地的,或者用地属于应该公开招、拍、挂范围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建筑物价值评估,国土部门连同土地一并进行公开招、拍、挂,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竞得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3.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原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购回,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非法占用的土地未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批准的,按不低于评估价的60%购回;非法占用的土地已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批准的,按不低于评估价格的10%购回。4.没收的建筑物属于公益事业的,经市政府同意,可以无偿返还,依法补办相关手续。第1页共2页三、上述建筑物公开招拍挂所得或由违法用地单位、个人购回的所得,作为没收收入及时足额解缴市财政。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XX市人民政府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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