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干部保健管理暂行规定————————————————————————————————作者:————————————————————————————————日期:附件:厦门大学干部保健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我校干部的医疗保健管理,保障干部保健对象的医疗需求,规范管理,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关于厦门市干部医疗保健管理暂行规定》(厦委发[2004]9号),《关于印发等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厦健委[200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干部保健对象保健证及医保IC卡的管理第一条干部保健对象保健证的发放和使用:1、保健证由厦门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健办”)负责颁发
申领:我校按规定程序统一为符合市干部保健对象条件的人员填报《厦门市保健对象登记表》、花名册,收集干部保健对象办证所需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行政职务或技术职务的任职证明及其他有关身份证明,向市保健办申领保健证
变更:凡持本市保健证者,在厦门市区工作调动、职务变动、保健证失效或需变更保健证上相关内容的,我校必须及时重新填报相关登记表,并附上干部保健对象原保健证和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及照片等,向市保健办申请变更
干部保健对象的保健证如遗失,应立即报告市保健办,并由当事者个人在《厦门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补发保健证需持刊登声明、单位介绍信、照片到市保健办办理
注销:凡干部保健对象因被解聘、降职、撤职等原因而不再享受保健对象待遇,或调离厦门辖区、出国定居、死亡,我校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告市保健办,办理注销手续
年审:我校应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持干部保健对象的保健证到市保健办办理年审,未经颁证机关年审盖章的保健证无效
2、干部保健对象保健证的使用:干部保健证是保健对象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身份证明,保健对象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条干部保健对象就诊卡的管理:1、列入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