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资金互助制度分析XX省XX县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互助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XX县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XX县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以下简称“合作社资金互助”)是指经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社员大会决议通过,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全体或部分社员自愿入资组成,在出资社员内提供互助金借款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互助性资金服务行为
第三条合作社资金互助实行成员民主管理,参与资金互助的成员必须遵守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资金互助服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XX县区农委、XX县区经管站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成员第五条合作社资金互助成员是指符合规定的入资条件,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办法,向合作社资金互助入资的社员
第六条成员向合作社资金互助入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参加人应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批准入社的正式社员;(二)参加人应诚实守信,声誉良好;(三)参加人缴纳的互助资金须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的起点金额;第1页共6页(四)参加人应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办法
第七条单个成员向合作社资金互助缴纳资金,最高不得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20%,成员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出资
第八条合作社资金互助应向入资成员颁发记名资金互助证,作为成员的入资凭证
资金互助证载明:证号、姓名、住址、互助金份额、资金互助信誉记录,加盖合作社和理事长印章后生效
第九条参与合作社资金互助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听取理事会关于合作社资金互助的工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