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意见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吸引国内外资金在北京聚集和辐射,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设立、投资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以建设“高效、便捷的市场准入服务体系”为目标,逐步形成“科学准入、安全退出、互联审批、规范服务”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理制度,为**经济发展营造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环境
一、改革名称登记注册程序(一)名称登记注册实行即时办理制度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即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注册
(二)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名称查重、名称登记咨询
(三)申请人可以在商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之间使用“北京”或“XX省”作为行政区划
使用时应加括号
(四)商号中间可以使用间隔号
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商号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英文字母作为商号
(五)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3个月,经申请可延长3个月,保留期和延长期届满前不使用的,预先核准的名称失效并予以删除
二、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缴付方式(六)企业注册资本(金)实施分期缴付
企业设立时投资人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其余部分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清或分两期缴清
投资人应当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金)数额、设立时缴付的数额、分期缴付的数额、分期缴付的期限,以及投资人以承诺的全部出资数额对企业承担责任的内容
注册资本(金)的缴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七)注册资本(金)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缴付其未缴部分
注册资本(金)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第1页共8页50%,第二期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
(八)注册资本(金)全部缴清后,申请增资的,增加的注册资本(金)不再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尚未缴清即申请增资的,增加部分应与未缴部分按章程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