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讨论文学论文摘要:在“互联网+”盛行的时代背景下,各种新兴形式的作品不断出现,网络游戏直播就是其中之一。大量资金投入网络游戏直播领域,使得各直播平台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网络游戏相关著作权的归属和保护问题,在我国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领域都存在很大分歧。网络游戏作品通常归属于计算机作品,网络游戏画面涵盖的作品有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和电影作品具有相似的制作方法和表现形式,可以纳入类电影作品的范畴。游戏玩家未经许可对游戏画面进行直播,属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范畴。关键词: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2024年11月,网易公司认为被告华多公司直播、录播、转播《梦幻西游2》的行为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类电影作品等著作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将华多公司诉至法院。被告华多公司则主张直播画面并非《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游戏直播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对于网络游戏画面、游戏直播、游戏玩家定位等问题,不仅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而且学者们也对此持有不同的见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定性网络游戏作品本身属于多种类型作品结合的产物,核心内容可以划分为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两部分。游戏引擎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进行保护,而游戏资源库中的各类素材,如文字、美术、音乐,则可以分别被认定为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分类进行保护。[1]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也是这样操作的。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受保护的作品类型,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并不在其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游戏整体画面难以作为一个整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有法院将静态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认定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目前,人们对于动态游戏画面的界定,存在诸多观点。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动态的游戏整体画面。有观点认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是多种元素有机结合而成的,玩家在游戏的过程中呈现出连续的一系列画面,这些画面结合了多种元素,形成了体系化的整体,应视为汇编作品。[1]还有观点认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应该纳入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在上海壮游公司诉广州硕星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玩家操作时各种素材组合形成的画面,具有独创性,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游戏画面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具有和电影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①在《梦幻西游2》网游直播侵权案的一审判决中,法院也将网络游戏在终端设备上运行呈现出的连续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②一个网络游戏画面需要众多工作人员共同合作完成。首先策划人员制定出游戏的主体框架,包括游戏市场定位、故事情节、游戏规则等;然后美术设计人员制作出游戏画面,包括场景、角色、道具等,再配上游戏背景音乐、游戏音效;最终由程序员编写出计算机代码。这个过程与电影创作过程非常相似。游戏最终呈现出的画面,是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由文字、图像、音乐等结合而成的连续画面,表现形式也和电影作品类似将其归类为类电影作品是合理的。二、网络游戏直播的定性(一)网络游戏直播作品属性网络游戏直播与网络游戏画面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网络游戏直播是指以视频内容为载体,以电子竞技竞赛或电子游戏为素材,主播实时展示和解说自己或他人的游戏过程或者游戏节目的服务。[2]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能否构成作品,有人认为,既然国家体育总局已经将电子竞技认定为体育竞赛,[3]网络游戏直播也应和体育赛事画面一样,不能被认定为作品;冯晓青教授认为,直播画面假如具备独创性,就可以将其视为作品,作品的类型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4]在全国首例电竞游戏赛事纠纷上海耀宇公司诉广州斗鱼公司案中,上海耀宇公司获得了《DOTA2》游戏的独家视频转播权,斗鱼公司未经授权截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取赛事画面进行实时直播。法院判决认为,游戏竞赛本身没有经过剧本之类的事先设计,竞赛产生的画面是由参加竞赛的双方选手根据游戏规则、通过各自独立的操作形成的一系列动态画面,是对于竞赛状况的客观表现,竞赛过程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