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2024年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的认识,保障行车安全,促进交通有序,维护市民出行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辖区范围内所有电动自行车交通活动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机为辅助装置,以不超过20km/h的速度,以人力为主要动力的两轮非机动车辆
第三条车辆行驶以安全为第一原则,保证行人过街安全,维护道路秩序
第四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发动,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规定的遵守意识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规范驾驶行为,保证交通安全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向购买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有关交通法规及安全要求
第二章交通规则第七条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按规定行驶,且不得占用机动车道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不得违停、乱停乱放
第2页共3页第九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不得在手机、电子设备上操作,以免分散注意力影响行车安全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尾灯,以确保自身的可见性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接近行人过街设施时,应当减速慢行,保证行人安全通过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通过儿童安全交通岗时,应当停车礼让,确保儿童的安全过马路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酒后驾车,不得在非法营运等违规情况下使用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携带超员,载物应当稳固,且不得遮挡前后灯光
第三章安全设备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应当配备驱动系统、刹车系统、前照灯、尾灯、反射器等必备装置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前照灯、尾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光线应当明亮,夜间行驶时应当能够清晰照明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应当配备电动防盗装置,以防止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