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远程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院会诊管理规定为加强医院管理,杜绝非法行医,规范医师会诊行为,加强院外会诊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院外会诊是指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来我院会诊和我院医师外出到其他医疗机构会诊
院外会诊须经医务部同意,否则按规定处罚
二、邀请会诊管理,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患者要求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科主任同意后,主管医师负责到医务部填写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医务部公章
由医务部发出
保健干部会诊需要报告市保健办公室批准
病情紧急需要急会诊时,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急会诊邀请的应当在会诊结束2天内补办书面手续
三、外出会诊管理
其他医疗机构邀请我院医师外出会诊,需向我院医务部发出书面邀请函
紧急情况下,必须向医务部汇报并在会诊结束后补办书面手续
医务部接到其他医疗机构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医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安排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外出会诊,特殊情况下应经分管领导批准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或会诊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务部不得批准院外会诊:(一)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本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医院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第1页共2页六、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七、医师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