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法律规范
第七条鼓舞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讨论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可根据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实行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九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
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