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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互助一起进步(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新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沿海、内河水域的船舶航行和作业、船舶和船员管理、通航保障、水上搜救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职责权限负责管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内河非通航水域的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和内河农(林)自用船舶水上航行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水利、体育、旅游、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考试、发证等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的管理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知识、应急技能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