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工会工作重心的思考高校工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当前,高校工会面临着新形势下的新挑战,如何应对已成为摆在高校工会面前不容回避的现实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知,切实地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工会的神圣职责
工会的一切工作都应围绕着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来展开,切实地代表和维护好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
做好教职工的维权工作是应对当前新形势新挑战的必然选择,应真正以维权工作作为高校工会工作的重心
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激发广大教职工进行科研和教学工作的积极性
但就目前来说,高校工会尚未做好应对新挑战的准备,因为工会自身还存在问题
当前高校工会缺乏独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按照此项规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的工会和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高校之间,应是一种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主体的关系
工会应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基层工会组织,某一高校工会即使没有具备成为法人的条件,也只应受到上级工会的领导
但当前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高校工会缺乏最基本的独立性,表现在:1组织管理体制缺乏独立性
当前高校工会往往表现为高校众多党政部门中的一分子
工会没有独立的决策权和发言权,受到上级工会和高校党政部门的双重领导,“行政化”色彩浓厚
2经费来源缺乏独立性
当前高校工会的经费中,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所在高校的行政拨款,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高校工会的运作
3工会成员缺乏独立性
高校工会的成员往往由高校中的工作成员兼职担任
工会工作只是这些工作成员的“副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