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租赁合同甲方(承租方):乙方(出租方):甲乙双方就叉车租赁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叉车信息1、叉车信息叉车名称规格/型号租金标准(每天)备注江淮叉车3吨江淮叉车5吨江淮叉车10吨合计:2、除非特别说明,出租方应配备提供具备国家规定的操作证书的司机,相应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用之中
3、叉车(连同司机)以下简称“叉车”
4、如因故未提供上述全部设备,则费用相应扣减
第二条租赁期限1、叉车租赁期限为:年月日(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
2、租赁期限内工作时间为:每日上午时分至时分;下午时分至时分
休息日为:无休息日
甲方要求超出上述工作时间工作的,应按元/小时额外支付延时租赁费用;但每天工作时间超出15个小时时,乙方有权拒绝
工作时间内,叉车故障、加油、检修等导致每天超过半个小时不能正常工作的,租金应相应扣减
发生上述延长工作时间情形时,乙方叉车司机(或其它人员)应提供工作单,经甲方现场代表签字后生效
上述正常工作时间内,甲方未实际安排叉车工作的,不影响工作时间的计算
3、租赁期限内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提前至少7天告知对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时,双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结算支付费用,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4、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甲方继续使用该批叉车的,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三条工作地点1、叉车工作地点为下列范围内的甲方指定地点:2、乙方应负责在租赁期限开始前将叉车运送到工作地点
3、甲方现场代表为:手机:第四条租赁费用1、租赁费用按下列第种方式结算:1)每月日前,双方结算并支付上月费用
2)租赁费用共计元;年月日前支付%即元;租赁期限结束后日内付清余款(含延时租赁费用)
2、乙方指定收款账号:开户行:户名:3、发票:乙方应提供正规发票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它费用
5、除非本协议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