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补助申请书申请人:xxx,女,1937年5月20日出生,居民,住xx县新城镇锦水北6号
联系电话:13020XX9298转
申请人杜桂珍不服xx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于20XX年7月23日作出的《关于杜桂珍、陈炎明反映要求落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现向XX省人民政府、xx市人民政府提出以下申请
申请事项:请求XX省人民政府和xx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共XX省委组织部、中共XX省委老干部局、XX省财政厅的粤组通[2007]55号文的规定,给予我落实生活困难补助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认为,xx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的《答复》所适用的文件依据(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的规定,是断章取义的,显属不妥
原文是:“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7条,关于‘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是指原是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申请人认为,陈君瑞显然不属于此情况
陈君瑞的情况应当适用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一条第3项“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安排当工人的
对这部分人办理离休时的审批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劳人老(1983)1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
审批前不须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
被批准离休后,即列入离休干部编制,由干部、人事部门管理,可享受一般离休干部的待遇
所需经费,由干部人事部门列入预算
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仍填写为‘工人’,下边注明‘(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
”据此,我丈夫陈君瑞是应当享受离休干部待遇的,但在其病故(1987年9月)前尚未办理离休手续,造成我没有经济来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