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XX县区塔子城镇中心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XX年国务院令第61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使用单位资金的货物、工程采购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单位设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单位的采购工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人任组长,单位主管领导任副组长。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单位采购的管理工作。第二章采购形式及范围第五条根据XX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单位采购有政府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两种采购形式。(一)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即采购计划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即采购计划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单位组织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二)单位自行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第1页共6页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第六条除XX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外,金额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由单位统一组织采购。除XX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外,工程类项目由单位统一组织采购。货物类中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不宜单位集中采购的材料及价值较低、小量零星的其他货物可实行定点采购以及单位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第三章采购项目审批第七条由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采购申请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负责人审批,经负责人即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或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核准采购申请,批转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办理采购相关事宜。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在申请货物采购时,拟采购的货物应形成批量,以降低采购成本,节约采购资金。第八条在采购项目实施采购前,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应与财务部门沟通,落实采购资金。第九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计划,采购金额较大的,采购申请应于采购前(采购前指签订采购合同前,下同)45日报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金额较小的,采购申请应于采购前30日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前款所称的采购金额较大是指工程项目达到4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单项或批次达到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单位分散采购、自行采购范围的采购计划,采购申请应于采购前15日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第四章采购方式与程序第十条单位分散采购、自行采购采用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2页共6页采购方式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金额和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一条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如下:(一)工程类项目采购,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应递送详细的施工图纸或使用需求、工程量清单和相关的技术规范与要求;货物类项目采购,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应提供采购清单、规格、质量标准及功能要求等。采购项目应有概算。(二)招标办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需经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认定。(三)发布招标公告。(四)招标办会同相关部门受理投标单位报名。(五)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投标单位踏勘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