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中如何区分疾病与意外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为促进社会稳定,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特推出《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均可通过本单位的工会组织(以下称“投保单位”)向本会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集体投保本计划
每个投保单位参加本计划的人数不得少于在职职工的80%,职工总数不足200人的必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得低于30人,非本会会员投保,需交纳10元会费取得会员资格
第二条会员交纳互助费的标准为40元
本计划的保障期限为1年,自交清保费后的次日零时起到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三条每名被保障人的保障金额最高为2万元
保费必须于保障期限开始前一次性交清
保障期满,不论是否发生保障事件,办事处均不返还被保障人交纳的保费,保障责任终止
第四条投保本计划的被保障人中途不得退保
第五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在180日内死亡的,可获全部保障金两万元
第六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骨折以上残疾,办事处按其残疾程度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障金
骨折最低按保障金的2%给付,其他伤害(如重度烫伤、重度烧伤、肌腱断裂等)参照骨折给付标准处理
第七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办事处给付的第1页共4页保障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障人的保障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保障金达到被保障人保障金额的,保障责任终止
第八条被保障人由于下列原因死亡或残疾,本会不承担给付保障金的责任:1、会员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2、会员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3、会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4、会员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