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同时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2页共3页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检查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并要求其采取听证程序,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的申辩意见
第十条对于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