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法联手伪造法律公文的法律分析及对策银行资产的监察稽核存在机制漏洞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所以分支机构放弃债权必须要获得上级行的批准
在本案中,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在2000至2002年间,有175户,金额21758万元是依据该行上报的虚假法律手续批准核销的
由此可见,该分支机构的造假已经超过与关联企业勾结的需要,变成了为直接转移银行资产而造假,银行的资产受到很大的损失
在此过程中银行分支机构的监察稽核部门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端别人的碗受别人管的社会现象
所以,要弥补银行监察稽核不力的缺陷,不能主要靠道德的力量去约束,而必须靠机制上解决监督缺位的问题,例如分支机构的监察稽核人员的编制归属省级分行或者总行,他们惟一的职责就是监督
事实上,银行不少违法违规行为都是在内部公开进行的
如果设立相对独立的监察稽核人员就可以予以制止或者报告,他们没有被解雇的后顾之忧,就可理直气壮地履行监督职责
有了负责任的猫,被老鼠偷走的东西自然会减少不少
银行资产的法律监管存在走过场现象信贷资产通常都有担保,可是在本案中,(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银行为了造假核销不惜放弃担保,使原来的保证和抵押失效
银行的资产表现在资产负债表和合同中,现行银行的管理制度,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中记载的资产需要定期报上级行,但是合同所记载的资产上报却呈现弹性状态,要求并不严格
合同资产是银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与其他资产一样监管,也应及时准确地将合同资产的情况报上级行,当分支机构造假处分资产时,在上级行的法律监管中就可发现蹊跷
可是,在本案中上级行并没有了解下级行的申报核销情况,不能发现虚假的合同等文件,只是将下级行提供的文件作为一个核销程序,只要报上来草草审核后就予以批准,作为上级行放弃了对下级行的法律管理
第1页共3页作为下级行的法律部门不仅要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