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布:2018-07-31实施:2018-09-15现行有效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
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