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铁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应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事业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
正副校长(园长、院长)符合任职条件,年龄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置幼儿园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
(二)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专职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
)(三)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四)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园舍
学生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
5平方米,学生人均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4
(五)有基本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教具
(六)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七)幼儿读物学生人均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第七条设置小学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校长具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和小学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