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2024年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考核细则。第二条本考核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的目的是评估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发展。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按照年度进行,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分为综合评估和专项评估两个层次。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应当公开、公正、公平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第二章综合评估第七条综合评估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文化建设、职责落实、事故预防与处置、应急救援等5个方面为评估内容,按照5级评定制度进行评分。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评分由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文件来评估。评估重点是制度的健全性、科学性、针对性、操作性等方面。第2页共4页第九条安全文化建设评分由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宣传和员工参与等来评估。评估重点是安全文化的普及程度、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行为习惯等方面。第十条职责落实评分由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安全责任制度、岗位责任制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等来评估。评估重点是职责的明确性、责任的分工和履职情况等方面。第十一条事故预防与处置评分由企事业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应急预案等来评估。评估重点是事故预防措施的有效性、隐患排查治理的全面性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完善性等方面。第十二条应急救援评分由企事业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演练等来评估。评估重点是应急救援组织的健全性、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应急救援演练的实效性等方面。第十三条综合评估的评分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被考核单位进行说明。第十四条综合评估的评分结果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被考核单位可以提出异议,考核机构应当给予解释并重新评分。第三章专项评估第十五条专项评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估项目,并按照不同的行业和领域进行评分。第3页共4页第十六条专项评估的评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艺安全、装备设施、危险化学品管理、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等。根据企事业单位所属行业和领域的实际情况,可以增加或减少评分项目。第十七条专项评估的评分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被考核单位进行说明。第十八条专项评估的评分结果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被考核单位可以提出异议,考核机构应当给予解释并重新评分。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与交流第十九条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公布,并根据情况可以采取通报方式或者会议形式进行。第二十条考核结果应当用于评选优秀安全生产单位,并作为相关奖惩措施的依据。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可以用于行政部门的监管和管理,用于企事业单位自身的改进和提高。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可以进行横向比较和纵向分析,并向社会公开,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交流和互通。第五章考核机构和考核标准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机构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负责全国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工作。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第4页共4页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考核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第二十七条对于阻碍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工作的行为,国家相关部门有权进行追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追责。第二十八条本考核细则的解释权归国家相关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