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FOB术语案例分析1996年11月,我国某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
合同采用FOB价格,买方需于1997年3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
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
但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卖方起诉
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请求
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分析本案例是涉及FOB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本案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
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
根据《CISG》的规定,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
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案例:卖方应该负担卸货风险吗
买卖双方采用CFRLandedShanghai术语签订散装小麦贸易合同
在上海港卸货时,因为卸货工人操作失误,部分货物包装被钩破
买方认为采用CFRLandedShanghai变形术语成交,则卖方应该负担风险和费用直到货物运抵上海港码头交货
双方产生争议
分析除非合同约定,否则术语变形不改变术语的性质,包括风险划分
本合同仍然是装运合同,卖方不承担卸货风险
越过装运港船舷的风险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