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申请和土地出让程序一、概念广义概念
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所有行为,即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本身等
以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一)转让方式1、出售;2、交换;3、赠与;4、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5、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6、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7、以房地产抵债的;8、其他(继承)
(二)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
19)第19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
15)第3条;《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5
27)第1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
1)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1998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之区别(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第1页共9页转让主体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
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模式及操作事项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