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款给职工买保险“好心”所长被判刑将258
54万元公款给全所职工购买保险,为职工办“好事”的广西XX市XX县区用电管理所原所长陈恩佑,经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被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2001年5月初,陈恩佑看到单位快要撤并,便召集下属电管站负责人商议,为全所49名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并向有关领导部门写出报告
得到的批示是“原则同意,经费由电管所自筹解决”
同年5月18日,XX县区用电管理所通过下属的电站,将账上收入的用电管理费258
54万元,交付人寿保险公司,为职工购买10年的“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其中第一年的保金25
854万元分别记在职工名下
不久,保险人员向陈恩佑介绍
可以用个人名义另开个账户,把剩下的资金232
69万元追加购买保险,产生的收益可以归个人所有
陈恩佑见有利可图,便将此款放在自己名下的保险账户上,以个人名义追加购买了“平安保险”
2002年6月,陈恩佑正准备为职工办理第二年的投保时,发现以他名下投保的232
69万元在投资中亏空18
515万元,陈恩佑害怕了,急忙把家中的6万余元和借来的3万余元填补进去,合计223万余元给职工第二次投保
但这笔保险金仅够48人的投保费,陈恩佑便取消自己个人的那份保险金,然后,将保险金分到其他48名职工的名下
职工拿到自己名下的保险单后,认为这种保险投资有风险,不愿意投保,从2002年7月到案发,除2名职工外,其他46名职工都陆续到保险公司办理了提前退保手续,将保险金领走
至今,尚有179
73万元未能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XX县区用电管理所以为单位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为名,将国有资产258
54万元集体私分给个人,陈恩佑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32
69万元,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