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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行政审批作为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领域拥有重要的地位
下文是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全文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依法决定是否准许申请人获得从事特定活动的法律资格、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二)依法决定是否免除申请人特定的法定义务;(三)依法决定是否对特定民事关系、事实给予认定
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国家利益原则和精简效能原则
第四条凡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地方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可以制定规章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但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法律、法规设定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国务院各部、委、办、局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省政府规章已经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和其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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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在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范围内对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
省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没有设定行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