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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务教育法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从宏观角度来讲,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
下文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为:到一九xx年,基本普及九年或者八年义务教育
第三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地区义务教育的年限为六年或者五年;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地区义务教育的年限为九年或者八年
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一般不少于当地健全儿童、少年接受的义务教育年限
第四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符合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五条实施义务教育,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实施义务教育,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进行,落实到乡(镇)
第六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工作
第七条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初中和小学校长由县(市、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任免;农村乡(镇)初中和中心小学的校长(正职)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任免
第九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初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新任的校长必须经过岗位职务培训,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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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建立浙江省教育督导室,在省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行使省人民政府赋予省教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