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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对地质矿产工作的需求日益增加,对地质资料需求的广度和深度日益扩大,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被推向了一个历史新高度
下文是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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