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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环境噪声污染纠纷仲裁监测,既要选择噪声源界外测点,又要选择其相邻方区域内测点,并按标准规定对测量值进行背景值修正
下文是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拟定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年度目标任务情况的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三)建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四)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餐饮、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下列噪声实施监督管理:(一)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高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三)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四)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排放的噪声;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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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社会生活噪声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