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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及时预警预报,政府可以提前采取措施,努力避免价格波动
下文是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及时和准确,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预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政府价格调控监管的需要,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审核、分析、报告和发布警示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是指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资源稀缺的商品价格、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
具体监测品种实行目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补充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及时、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粮食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健全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完善价格监测预警手段
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