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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植保险合同范本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是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第一章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第三章保险期限第五条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第四章保险产量、保险价格第六条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
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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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险金额、保险费第七条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第六章赔偿处理第九条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全部损失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1
收获期前:(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