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引发的思考××近年来,针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活动,呈现出日益扩大的趋势,各种新闻媒介,包括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网站等,纷纷以“新闻监督”的名义,将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作为监督的焦点
从目前社会舆论的关注点来看,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以下引起人们非议的问题:随意执法、违法行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违法行政命令得不到有效制止和纠正等
×面对上述情况,作为我国法律监督主体的检察机关,除通过对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的侦查,追诉严重违法乱纪、构成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单位,以此监督国家权力的正当行使以外,针对近年来愈来愈受到社会关注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尚不构成职务犯罪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也一直致力开展法律监督的实践和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和积极的效果
但鉴于目前我国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还不完善,有关司法解释还比较滞后,由此也引起了关于检察机关能否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诸多理论纷争,如监督的依据,监督的内容,监督的方式,检察机关在监督中的地位等等
×鉴于此,笔者试就此提出以下若干思考:×思考之一
检察机关直接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是否于法有据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早已被根本大法所确认,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承担国家的法律监督职能,旨在对国家法律实施的各个领域实施法律监督,既要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也要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
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措施,其中,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于有效地规范行政权,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能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
×但是,纵观我国行政法律,检察机关如何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法则无此规定
仅见于《中华人民共第1页共6页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也仅限于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及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