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解读重庆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情况已经进行了修改,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市市政委按:《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19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开始施行
随着时间的变迁,特别是今年轰轰烈烈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所带来的巨变,使得《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的形势
为此,市市政委组织起草了《关于修正〈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意见》(渝市政委〔2019〕181号)报市人大城环委
2019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针对《条例》作出部分修改,并于2019年7月30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方便公众更好的理解修订后的《条例》,市市政委就相关修改条款进行了解读
一、关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体界定的问题1
原《条例》中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体的界定较为模糊,长期以来造成责任主体之间互相推诿扯皮,遗留了相当一部分的市容环卫管理空白,从而直接影响了我市市容市貌的整体提升
因此将《条例》第十一条“(一)城市主、次干道及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修改为:“(一)城市主、次干道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由于我市特殊情况,内环公路等城市快速路由市政设施管理局具体负责经营管理
因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增加了“城市快速路”经营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即第十一条“(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铁路由经营单位负责
”修改为:“(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