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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行政执法这一概念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90年代初开始有学者对它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
下文是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受委托享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及执法人员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二)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五)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设;(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一)规范性文件备案
有规章制定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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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行政执法情况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