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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电力设施保护是供电部门一项重要工作
如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下文是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电力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
县级以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属电力、公安、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地矿、邮电、土管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和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
乡\\\(镇\\\)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二\\\)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组织,并制定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四\\\)会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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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研制、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