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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是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文是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符合条件的村民提供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并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六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志愿者服务
第二章供养对象、内容和形式第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是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
第八条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条件的村民,应当按照《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的审核、审批程序按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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