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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随着国民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观念日益转变,开始对野生植物保护有了清醒的认识
下文是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野生植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我国野生植物
第四条野生植物资源实行严格保护、积极发展和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野生植物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
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林区与非林区具体界线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植物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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