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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近三十年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之一,随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大规模发展
下文是浙江省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浙江省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抵押贷款业务的管理,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支援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财产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保证,在抵押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和优先受偿的借贷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人与国家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
第四条抵押贷款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抵押权的设定第五条抵押人拥有所有权的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权:(一)建筑物等不动产;(二)机器、设备、产品等动产;(三)有价证券;(四)可转让的权利;(五)其它可转让流通的财产
第六条依法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八条下列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权:(一)法律禁止买卖、转让的自然资源、财物或权利;(二)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三)学校、医院等公共福利设施,职工宿舍、食堂、幼儿园等集体生活福利设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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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五)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
第九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其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应经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