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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法律制度表现为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形式,具有规范抚恤优待行为、推进军队建设、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等作用
下文是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我省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全体公民,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并负责检查、督促本办法在本行政区的实施
第四条对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予表彰和奖励:(一)乡(镇、街道)一般两年一次;(二)县(市、区)三年一次;(三)省、市(地)五年一次
对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的,各级人民政府可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和经济处罚
触犯刑律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五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薪金收入,由其持证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革命烈士,为四十个月的本人牺牲时的月薪金;(二)因公牺牲军人,为二十个月的本人牺牲时的月薪金;(三)病故军人,为十个月的本人死亡时的月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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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和月薪低于正排职军官薪金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六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的顺序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