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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VIP免费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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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法律制度表现为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形式,具有规范抚恤优待行为、推进军队建设、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等作用。下文是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我省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全体公民,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并负责检查、督促本办法在本行政区的实施。第四条对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予表彰和奖励:(一)乡(镇、街道)一般两年一次;(二)县(市、区)三年一次;(三)省、市(地)五年一次。对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的,各级人民政府可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五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薪金收入,由其持证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革命烈士,为四十个月的本人牺牲时的月薪金;(二)因公牺牲军人,为二十个月的本人牺牲时的月薪金;(三)病故军人,为十个月的本人死亡时的月薪金。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义务兵和月薪低于正排职军官薪金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第六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的顺序是:(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第七条多次荣立功勋的现役军人牺牲、病故后,按其中最高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增发一次性抚恤金;退出现役后牺牲、病故的,不予增发。第八条一xx二年一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颁发以前立功的军人,在衡量确定其立功等级时,一般情况下,甲等功可按一等功计算;乙等功、大功可按二等功计算;丙等功、中功、小功、晋功可按三等功计算。集体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其个人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第九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发给定期抚恤金:(一)无固定收入的父母、配偶及抚养军人长大并依靠其生活的其他亲属;(二)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子女;(三)必须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第十条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制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制定高于省定基本标准的具体标准。第十一条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烈士、军人家属中的孤老及孤儿,可增发不低于基本标准百分之二十的定期抚恤金。第十二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第三章伤残抚恤第十三条革命伤残军人是指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或因患病医疗终结评定伤残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第十四条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第十五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原籍或配偶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一)凡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二)在城镇安置时,要求将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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