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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土地管理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运用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利用土地的过程或者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下文是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欢迎阅读
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资源和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使用、保护和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市、县(市、郊区)(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规范、管理土地市场,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城区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土地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管理所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土地的原则
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依法用地、节约用地和合理用地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资源和资产以及进行土地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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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