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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暂行办法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不应仅局限于满足地方政府取得收入的财政需求,税制设计应当遵从于完善税制、降低房价、调节收入分配以及引导住房消费等政策目标
下文是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一、试点区域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
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1
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
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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