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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公证实施细则赠与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赠与财产给与公证的法律程序
下文是最新赠与公证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最新赠与公证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赠与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法律行为
将其所有财产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
赠与人、受赠人可以分别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赠与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
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第五条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赠与人是公民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赠与书公证应由赠与人的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第七条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第八条办理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第九条申办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的证件和材料:(一)当事人办理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申请表;(二)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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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赠与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四)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