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实用文案文档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招(配)股说明书;(二)上市公告书;(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重要会议公告、收购与出售资产公告、应当即时披露的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公告、有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和公司合并、分立公告
标准实用文案文档(五)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第三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1、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包括独立董事的构成情况;2、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4、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5、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本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6、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标准实用文案文档(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公司在公告中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