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皖交质监局〔201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提高试验检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09〕318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室
本规定所称的中心试验室,是指建设单位为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下简称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
对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不设中心试验室
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活动,并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混凝土构件预制场、沥青混合料拌和站等场所,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项工地试验室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设立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
其工作职责按合同文件的约定执行
第五条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
项目质监机构负责监督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督查,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工地试验室日常检查管理
第六条质监机构和建设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工地试验室失信行为,应做好书面记录,作为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依据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应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能力核查并向项目质监机构办理备案后,才能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工地试验室未备案前,所有试验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称母体机构)进行或外委
第八条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