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本科院校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教师积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他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本科高等学校(含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本部)的教师申报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基本素质要求(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1、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4、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5、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顺延申报
第六条外语水平要求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七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