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眉内容1页脚内容尹爱平诉常德市德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爱平,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桥头镇
委托代理人未汉昆,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德市德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光荣路284号
法定代表人沈冬生,男,董事长
尹爱平诉常德市德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03年12月18日诉至保请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04年4月8日作出(2004)保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判令德成公司支付尹爱平工程款12万余元
德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1月29日作出(2004)州民一终字第182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5年7月6日保靖法院作出(2005)保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令德成公司补偿尹爱平人民币4万元
尹爱平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2005)州民一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尹爱平仍不服,于2007年11月20日向本院及省高院申请再审
2007年12月6日省高院转我院审查处理
经调卷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尹爱平申称:请求撤销(2005)州民一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劳务款12
4907万元
理由是: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原判认为“从沈辉的证明中证实,因该项工程尚未结算,沈未完全肯定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5
4907元”是错误的,完全与事实不符
实际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对工程进行了结算,被申请人所认定的工程欠款是真实的
2、二审中所作的鉴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申请人是以施工队的身份与被申请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其所提供的劳务性的工作,除了在合同中约定的以单价计酬的施工外,还包含大量的、临时性的计时劳务
这些临时性的计时劳务只能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