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结合工商管理学院各专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原则1
提供多样化的创新创业学分项目,拓宽学生选择的空间,将学生的兴趣与创新活动更好地结合起来,鼓励学生更积极地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鼓励学生集中精力完成高质量的创新创业项目,对优秀的创新创业成果给予较高的学分
实现申请、审核、评分、批准、公布的规范化,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二、评定范围本办法中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完成的一系列实践创新创业活动,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取得的学分
凡在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科研活动、学术报告、创新实验项目、职业技能与职业资格考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成果的在校大学生,均可申请获得相应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定标准见附表
三、组织与领导学院成立由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院团委书记组成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定领导小组
四、评定程序创新创业教育学分采取分项目累加计算的评定方法,具体程序为:1
学生个人申报:由学生本人根据一学年参加活动的情况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见附表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班导师、辅导员初审:班导师(负责一、二、三年级学生)、辅导员(负责大四学生)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逐项核实无误后填写工商管理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登记表并报专业教研室
教研室复核:教研室对班导师、辅导员所报材料进行复查
学院审定:复查通过,由学院对学生获得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予以确认并报教务处复核确认,记入学生学籍表
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登记表一式三份,两份交教务科,教务科审核盖章后将其中一份转学院
一份(连同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复印件)交教研室存档,保存期限为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