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依据汇集(2012)序号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措施种类适用对象期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7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第六十五条临时扣留(公司)营业执照不超过10天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查封或者扣押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5《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05)》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查封、扣押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6《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四)、(五)、(六)项查封、扣押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